捐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地管理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资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资金的募集、使用及运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资金募集及使用

  

    第三条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指定性捐赠项目(指明了捐赠用途)资金,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中约定的内容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指定性捐赠项目(未指明捐赠用途)资金,将由基金会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六条 资金运作采取专项基金模式,基金母本由基金会原始基金及非指定性捐赠资金组成。

  

    第七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提出,经专业风险评估后,由理事会审定批准,授权秘书处实施。

  

    第九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十一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银行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

  

    第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补贴支出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纳入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超出部分由上海师范大学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081016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